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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信息] 动真格!谢赫哈利法颁布新法律,要求官员们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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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31 22: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阿联酋
动真格!谢赫哈利法颁布新法律,要求官员们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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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中华网讯:
(文/小i,编译自Gulf News)
迪拜消息:阿联酋总统谢赫·哈利法·本·扎耶德·阿勒纳哈扬殿下周二发布了一项关于审问阿联酋部长和高级官员的法令。
根据该法律,检察官可以禁止任何高级官员旅行,必要时冻结资金,高级官员可因行政和财务违规而被解雇。阿联酋副总统兼总理、迪拜酋长谢赫·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殿下在其推特页面上宣布了这一消息。

新法律的目的是加强整个阿联酋联邦政府的问责制和透明度。
"我的兄弟谢赫·哈利法总统今天批准了一项关于质疑阿联酋部长和高级官员的法令法律。检察院将接受对任何高级官员的投诉。它们将在内阁的协调下被移交给调查,"谢赫·穆罕默德说。
副总统补充说:"我们是一个守法的国家,我们联邦政府的廉洁和透明是一个首要任务。"

联邦政府的所有高级官员都将受到新颁布的法律条款的约束,无论谁在执行公务时有违规行为都将被追究责任。但是,如果没有获得最高委员会的许可,就不能向公诉机关提起对任何官员的诉讼。
最高委员会也可以授权总统颁发这方面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总统应拥有本法令中规定的最高委员会的相同权力。

第3条
法令法第3条规定,公诉机关应接受对任何高级官员或部长的投诉。如果投诉针对的是高级官员,公诉人应通知内阁和总统事务部长(以下简称主管部长),公诉人应相应启动调查。
但是,如果投诉是针对部长的,检察官应在启动调查前秘密通知主管部长。如果主管部长认为案情严重,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需要进行询问,或者有一些针对被指控的部长的具体证据,主管部长将在得到总理的批准后指示公诉机关调查此事。
总理可因此责成替代部长在调查期间取代被告并履行其职责。

第4条
根据第4条,对高级官员的调查应由检察院一名至少具有公设辩护人级别的成员进行。
如果调查发现部长或被指控的官员之一有罪,检察官应向主管部长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括指控和支持指控的证据,以便他从总理那里获得批准,将此事提交给总统,并授权由最高委员会立案。

结案
如果公诉机关决定结束调查,公诉人应将该决定及其理由通知主管部长。因此,如果此事与某位部长有关,主管部长将与总理交涉,采取他认为合适的措施。然而,如果案件是针对高级官员的,检察官应向部长会议和主管部长通报该决定及其理由。

旅行禁令、资金冻结
检察官可禁止任何高级官员旅行,必要时冻结其资金或其妻子和儿子的资金,高级官员可因行政和财务违规而被开除。
对检察官禁止旅行、冻结资金或阻止资金处置的决定提出申诉,应在申诉提交之日起两周内向法院提交报告,由法院对申诉做出裁决。
如果法院驳回申诉,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对其决定提出上诉,也不允许在法院驳回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新的申诉,除非有必要这样做。

刑事或惩戒性处罚
如果公诉机关的调查发现,被指控的部长或官员应受到刑事或纪律处罚,并且最高委员会已经授权提出问责案件,公诉机关将把案件提交法院。
除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外,法院应根据现行程序审理针对部长或官员以及本法令规定的罪行的任何其他共犯的问责案件。法院在此阶段作出的判决被视为最终判决。
在听取了公诉方的意见后,法院可根据部长、官员或任何有关方面的要求,下令取消或修改禁止旅行和冻结资金的决定。

处罚
根据该法第8条,如果官员被判定犯有任何财务或行政违法行为,法院应判处以下任何一种处罚。
1.责罚
2.退休金退休
3.被解雇的职位
4.辞退工作并剥夺不超过四分之一的养老金或奖金
5.本条规定不影响总统通过联邦法令终止官员服务的权力,为终止服务而发布的法令不得以任何方式上诉。

上诉
对法院根据本法令的规定做出的判决的上诉,应由公诉人、部长或官员和有关各方提出。
上诉应在判决书签发或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连同证明文件一起提交给法院的办案部门。
上诉文件应提交给法院院长,以便在他的主持下组成一个委员会,其成员包括没有参与做出有争议的判决的六名法院法官。法院在此阶段做出的判决被认为是最终的。

死刑判决
在被定罪者在场的情况下做出的死刑判决,一经做出就被认为是在上诉机构中受到质疑。法院的办案部门必须在死刑判决发布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院长提交案件档案,包括死刑判决。
公诉人应相应地在判决书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法院的案件管理部门交存其对判决的意见备忘录,如果被定罪人没有指定律师,则应为其指定律师。如果符合法律的利益,检察官可以对法院最初做出的裁决提出上诉。

第十条
在不影响刑事和民事责任规定的情况下,官员的纪律问责应是在他被指控因玩忽职守而犯下行政违法行为,或违反工作职责的情况下。
纪律处分案件由检察官签署的移送令提出,并提交给法院,其中包括根据调查结果归咎于该官员的罪行以及支持性证据。
法院在听取公诉人和官员的辩护后,将对纪律案件做出裁决。所有案件的判决都是根据多数意见做出的。如果没有做出判决或官员去世,纪律处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五年后撤销。

根据自己的要求或应主管部长的要求,在与总理协调后,最高委员会有权根据本法令的规定,修改或撤销其颁发的任何许可。
主管部长应将最高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发布的任何决定或指令通知检察官,以便执行。
如果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而最高委员会在法院做出裁决前撤销了立案许可,则法院命令撤销该案件。
本法令的规定不影响总统的赦免、减刑或缓刑的权力。除1992年关于改造的第(36)号联邦法的规定外,总统在赦免罪犯的情况下,可以下令对罪犯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第13条规定,终止部长或官员的职务或接受他们的辞呈,不妨碍根据本法规定对他们进行调查和提起刑事诉讼。
此外,根据本法令规定实施的限制自由的刑罚的执行地点应独立于为其他罪犯指定的地点。

第十四条
检察官在必要时可直接要求中央银行或任何其他金融、商业或经济机构查阅和审查账户、文件或数据,或取得与被调查的罪行有关的部长、官员或人士的资料,以揭露真相。
检察官可自行或应有关各方的要求,根据调查程序修改冻结或阻止处置或管理资金的决定。根据本法令规定做出的冻结资金和防止处置的决定,应通过中央银行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不损害辩护方权利的情况下,根据本法令规定进行的调查程序、信息收集、推理和会议应被视为机密。
法院和检察官可在必要时下令禁止公布与案件有关的任何信息。